IPO经典案例三
案例三
A公司为国内知名的W集团公司旗下公司,其三年内针对W集团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88%和92%,呈持续上升趋势;同时,其三年内从W集团旗下公司合计采购金额占同期原材料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53%、55%和45%。证监会对其提出的发行股票申请予以驳回,认为A公司生产经营对W集团旗下公司存在重大依赖,对其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存在疑问。同样是出于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有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于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来自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的影响、对利益关联方的依赖以及来自专利、商标等的使用限制,等等。
知识要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是在《公司法》和《证券法》基础上,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作出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涵盖:
1.发行主体必需是独立、稳定、规范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资质完备、股权明晰。
2.发行主体须有独立的资产、机构、人员、业务和财务体系。
3.发行主体的持续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和股本总额等须符合IPO要求。
4.募集资金原则上须用于主营业务,募集金额与经营、管理能力相符。
5.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思考
1.如何理解“莲花清瘟”在经营利好、无任何利空消息的情况下股票大跌?
2.创始人屡屡被投资人踢出局,为什么不能一条心走到底?
3.IPO和资产重组上市有什么区别?
4.近年来一些在欧美上市的中国企业纷纷选择退市后回到中国重新上市。退市的原因有哪些?退市对重新上市会产生影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