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经典案例二
案例二
Y公司产品主要向X国出口,由于X国对产品的专利保护限制,使得Y公司出口到X国的产品必需使用X国专利限定的原材料,所以Y公司出口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只能由M公司提供,导致Y公司从M公司的采购金额较大,采购比例超过采购总额的50%。
Y公司在申请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被证监会要求针对这一现象做出解释,并提供可行的方案以降低对X国出口及对M公司采购的依赖。
Y公司提出在不受该专利约束的地区,Y公司将采购非M公司的原材料;同时,在该专利有效期届满之后,Y公司将与X国下游客户就原材料协商重新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Y公司提出将与国内原材料厂商保持沟通和合作,通过扩大国内销售业务,降低对产品出口的依赖,以及逐步使用国产原材料替代M公司原材料。
Y公司的方案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通过申请审核并最终成功上市。
《证券法》对保护投资人利益有明确规定,发行股票本身对发行人、保荐人、承销人也各自存在风险。因此,对于发行股票的申请和发行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有更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来自经营模式和产品结构的影响、对利益关联方的依赖以及来自专利、商标等的使用限制,等等。